公告信息: | |||
采购项目名称 | ****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采购 | ||
品目 | 货物/物资/医药品/人用疫苗/流感疫苗 | ||
采购单位 | **************** | ||
行政区域 | 厦门市 | 公告时间 | ****年**月**日 **:** |
首次公告日期 | ****年**月**日 | 更正日期 | ****年**月**日 |
更正事项 | 采购文件 | ||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 | |||
项目联系人 | ***、**、叶女士 | ||
项目联系电话 | ****-*******,******* | ||
采购单位 | **************** | ||
采购单位地址 | 厦门市莲前西路***号 | ||
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| ****-******* | ||
代理机构名称 | ************* | ||
代理机构地址 | 厦门市湖滨南路**号金源大厦**楼 | ||
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| ***/** ****-******* |
*、项目基本情况
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:****-******
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:****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采购
首次公告日期:****年**月**日
*、更正信息
更正事项:采购文件
更正内容:
各潜在的供应商:
关于****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采购(采购编号:****-******)项目,接采购人通知,补充通知如下:
1. 磋商文件《第*章 供应商须知》/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/采购进口产品内容由原来的“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”修改为“允许原装进口产品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”。
2. 磋商文件《第*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》/*、主要技术内容及要求中第9点内容修改为“★9.“采购标的*览表”的数量属预估量,采购人不保证全部执行,最终使用数量可能小于或大于预估数量,成交供应商发货数量根据基层防疫需求而定。成交供应商应按实际需求数量及时供货,并在财政资金下达后按实际供货数量及成交单价进行结算;如果因国家政策变化部分品种退出强制免疫或全面实行“先打后补”政策,所订立合同无条件废止,各供应商需考虑此风险。(供应商应提供书面承诺函,否则为响应无效)”。
3. 磋商文件《第*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》/*、商务条件中第2.1点内容修改为“2.1 供货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*年,由采购人根据基层防疫需求,确定数量,分批定货。若疫苗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应激等不良反应,或使用方对该疫苗接受度不高的,或成交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,采购人有权中止与成交供应商的合约关系”。
4. 磋商文件《第*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》/*、商务条件中第5.5点内容修改为“★5.5 供应商所报单价不得超过单价最高限价,即不得超过0.***元/毫升,报价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响应无效,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供货期内**波动的风险。在合同有效期内最终结算总价不超过人民币***元(不包含***元)”。
其他内容不变。
本通知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对采购人及供应商各方均有约束力。
特此通知
更正日期:****年**月**日
*、其他补充事宜
无
*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,请按以下方式联系。
1.采购人信息
名 称:****************
地址:厦门市莲前西路***号
联系方式:****-*******
2.采购代理机构信息
名 称:*************
地 址:厦门市湖滨南路**号金源大厦**楼
联系方式:***/** ****-*******
3.项目联系方式
项目联系人:***、**、叶女士
电 话: ****-*******,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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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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